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ED产业发展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36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ED产业发展暂行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ED产业发展暂行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进广东省绿色(半导体)光源产业基地和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高新区)LED产业集聚,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暂行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优惠办法的优惠对象为自2009年10月以后在市高新区及市授权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蓬江、新会、台山分园区(以下简称各分园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的LED项目,包括LED衬底生产、外延片生产、LED芯片生产、LED芯片封装和LED应用及LED产业链相关的材料配套项目。
第二章 优惠内容
第三条 对一次性购置LED外延片生产用全新MOCVD设备(规格:蓝绿光MOCVD31片机及以上,红黄光MOCVD38片机及以上)5台以上(含5台)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蓝绿光MOCVD补贴资金1000万元/台,红黄光MOCVD补贴资金800万元/台。
第四条 属于LED衬底生产、外延片生产、LED芯片生产的新建投资项目,在签订投资合同1年内建成厂房,18个月内正式投产的,按已报建建成厂房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属于LED芯片封装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50元/平方米。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LED企业在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范围内租用厂房,厂房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给予零租金优惠;面积在5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给予50%租金补贴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