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