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