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