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