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