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