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