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它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资格,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的;
(四)以挂靠方式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测绘业务、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五)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
(六)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七)地图或者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八)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号的;
(九)测绘单位向负责测绘资质、测绘质量、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十)测绘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十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该决定,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