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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各分局:

  为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合理地行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测绘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局制定了《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规划局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行使测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测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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