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是大型户外广告(工程造价30万以上)施工许可管理职能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气象局是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总规划,适时推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地段和面积,并予公示。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城市经营领导小组批准的地段和面积,征求相关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取得。
第七条 利用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和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利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所得的60%返还产权人,40%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社会公益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自有办公地点、厂房设置与本企业产品相符的招牌,不收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费,但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及效果图报请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如设置与本企业产品不符的招牌,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设置户外广告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交纳修复费或者赔偿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 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一般安装射灯;市区沿江、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周边的广告一般采用霓虹灯或吸塑材料制作;内街广告牌一般采用灯箱或者安装射灯、泛光灯;设置侧立招牌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设置的,须采用吸塑材料或LED灯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