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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8月1日施行的《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韶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资源,是指城市发展过程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以政府为主导组织资金投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具有价值特征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

  城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空间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横幅等广告和从事产品推广(促销)、企业形象宣传等活动;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城市资源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城乡规划局是大型户外广告规划、选址及工程报建审批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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