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偷窃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停车场地,或者在停车区域设置障碍物;
(五)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缓慢通行,遇有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过的,应当避让或者停车让行。
第十五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六条 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性停车泊位。
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桥梁、涵洞。
第十七条 为使公共空间得到最大利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规划有偿、有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规划为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统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出让。
经营期限届满经评估后,可继续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投标。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出让所得,按照韶府[2002]16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从业人员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经营的技术和资金。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采用人工收费和咪表自动收费两种方式,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是指车辆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下列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