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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应当遵循: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的原则;

  (三)方便市民停车的原则。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上;

  (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位意见并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一条 车辆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指示停放,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因上客或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客或下客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依次在划定停车泊位区域内有序停放;

  (三)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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