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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内的路、街、巷以及公共广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限时停放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原则。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市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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