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点措施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其作用必须在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调处中心的职权,使其切实承担起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职能,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配强调处中心的整体力量,按照能力强、素质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调处中心工作。调处中心要有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的内部管理,推进调处中心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县(市、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在矛盾纠纷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处中心的派出机构,要由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由派驻单位提供场所和办公条件,由派出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机构管理为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