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9〕33号 2009年9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各地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类型多元化趋势,其重点由传统单纯的民间纠纷,向新型复杂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转移;矛盾纠纷主体由单一型的个体向复合型的群体转变,呈现出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新趋势;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向激烈化发展,对抗性、暴力性不断增强。新时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转化为严重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影响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严峻的维稳形势,亟需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解,实现以调解处置为主向以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