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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3.动员部署,营造氛围。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氛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2月)

  1.开展自查。从11月下旬开始,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查准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同时,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按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设项目排查情况表”。

  2.迎接查检。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查检和抽查准备。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

  1.督查整改。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对各县(市)、区随机抽查5%-10%的项目,各单位对排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

  2.强化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综合监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联动监督机制。

  3.完善制度。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要求,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规定,并分类作出处理。对于不适应的制度规定应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制度规定应及时修订完善,需要重新出台的应及时研究制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修订和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应事先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监察局的意见。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4.总结经验。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拓宽思路,创新工作,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以推动面上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12月底前形成本单位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月至4月)

  认真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成果的综合评估。对于搞形式主义、应付了事,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价,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长效机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2011年4月底前形成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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