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测时,被监测的经营者(以下称“被监测人”)不得拒绝。被监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监测费用的结算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费用结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测采用信息化管理,实现网上报计划、网上下达任务、网上分析汇总、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及时获取和分析监测信息。
第二十二条 商品监测任务下达后,省局应当对承检单位的资质、检验项目、检验能力进行审核和确认;商品监测任务结束后,省局应当对承检单位购样的合理性、检验项目完整性、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结果确认寄送、检测样品保管返样、服务质量、完成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承检单位综合评价为不满意的,省局将取消其承检资格。
第五章 样品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购买样品:
(一)食品;
(二)检验确需破坏、检验后无使用价值、价格又较高的商品;
(三)季节性较强、价格较低、容易贬值的商品;
(四)经省局同意购买样品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称“工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确需购买的,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当地工商局或被监测人处保管。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