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监测商品的确定: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对当年监测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二)依据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各直属局”)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或当地政府部署的区域商品品种;
(三)依据省各直属局设立的监测点反馈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乡村投诉站、企业监督站、行业协会等反馈的信息,对集中反映的部分商品确定监测方向;
(四)依据以往全省监测信息的数据统计情况,同比商品质量下降幅度较大的商品;
(五)节假日、季节性重点商品,如假日食品、季节性农资农机等;
(六)全省12315申投诉举报问题较多的商品。
第七条 商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
(二)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三)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三章 检测单位选择
第八条 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单位”)必须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对承检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承检单位纳入数据库,并根据《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承检机构分级考核办法》进行分级考核。
第十条 承检单位的确定方式:
(一)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根据承检单位分级考核结果,依据招投标法采取招标和议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