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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9〕354号 2009年10月12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统一和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商品质量监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的监测。

第二章 监测范围及质量判定

  第四条 商品监测场所:

  (一)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商品物流服务场所;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重点监测商品: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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