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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房屋租赁业、洗车业、殡葬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宣传发动(10月20日-10月31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通过开设宣传栏、张贴标语通告、举办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一般性和专题性税收宣传活动,争取广大房屋出租人的理解和支持。大力营造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集中整治(11月 1日-12月20日)。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房屋出租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尤其是沿街房,逐条街道进行清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档案,将出租房屋纳入各职能部门管理。

  (四)总结验收(12月21-12月31日)。综合治税各部门联合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房屋租赁业不仅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是其他各部门的管理重点。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管理不到位就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将房屋租赁业管理到位。各级、各部门对此要有统一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房屋租赁业管理。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公安、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租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见淄政办字[2009]89号),负责指导全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各级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税的要求,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供经费等保障,确保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基层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公安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定明细内容(出租方、承租方、房屋位置);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排查登记工作,对违反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房屋出租方(代理人)、承租方,视情节依法分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严格把关。对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要求业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对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的,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房屋租赁的税务发票。

  房产管理部门:向地税提供房屋租赁证的发放明细;分区县的房产证发放明细内容(包括所有者名称、地址、房屋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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