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房屋租赁业、洗车业、殡葬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综税办字[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及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综税办字[2009]1号)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控我市地税税源、户籍的基础信息,确保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顺利实施,特制定了《淄博市社会综合治税房屋租赁业、洗车业、殡葬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及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综税办字[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强配合与协作,构建我市房屋租赁业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网络,促进我市房屋租赁业管理正常化、规范化。
二、工作内容
房屋租赁业专项治理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房屋租赁管理氛围。通过联合集中整治,推动房屋租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将各自管理的房屋租赁涉税信息按要求报送地税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严把协税护税关口。地税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将已纳入税收管理而未纳入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反馈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综合治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要坚持“政府领导,地税牵头,部门参与”的管理模式,把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信息采集(10月20日-10月31日)。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地税部门做好信息利用工作。同时反馈已纳入税收管理,但未纳入相关部门管理的房屋租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