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建立农村住房工程巡查、报建制度。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要对村镇工程质量安全负全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和乡镇政府协调、沟通,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建立起区县、乡镇和村委会三级管理网络的农村建设工程巡查、报建制度,明确巡查、报建人员及其职责,做到无缝隙、全覆盖监管。要及时对乡镇、村管理人员和巡查、报建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巡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关键环节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四、严格处罚违法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对农村住房工程的市场监管,对使用无资质队伍、无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未办理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手续即开工建设的必须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管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强化建筑市场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人员,满足检查工作要求。

  五、立即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工程安全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农村住房工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以基坑项目施工、起重设备拆装与日常管理、高大模板支撑、外立面施工、外墙保温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治理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理责任,对所承建、监理的农村住房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坚决遏止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4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委安全生产办公室。市建委将对区县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列入对区县的年度安全考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