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淄建发〔2009〕116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委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包括整治改造城中村、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和改造项目在内的农村住房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专门制度和优惠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减免有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部分村级建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拒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无施工许可手续即非法开工建设,躲避管理部门监管。2009年11月6日,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住宅楼工程使用无资质队伍,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加强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事权管理范围内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二、各类农村住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为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先后下发了规范性管理文件,明确农村住房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3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意见》(淄政发【2009】40号)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工程,都要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认真办理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张三村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要求,对事权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农村住房工程,无论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外,无论实施主体是谁,都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工程做到全覆盖监管,确保农村住房工程建设安全不出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