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在城乡建设中的宏观决策职能,实施对全市土地资源的必要整合和统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上下联动原则。改革和完善城乡建设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理顺关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资源统筹和规范管理的职责。市级政府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考核和评价,区级政府负责具体城乡建设项目的实施,形成联动机制。
(三)精细管理原则。科学民主决策,精细规范管理,做到公开、透明、有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推进。
三、主要措施
(一)稳定现有审批管理体制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土地储备和出让审批的管理权限继续维持现状不变。即原中心城区三江片规划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其他仍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行使,其中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仍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各县(市)区域由本级政府依法行使。
(二)强化全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统筹
1.建立全市土地出让金市级统筹制度。对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实施统筹。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对原中心城区三江片规划区外各相关市辖区(江北、鄞州、镇海、北仑),按本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除行政划拨外)的12%部分;余姚、慈溪按本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行政划拨外)的3%部分,由市级进行统筹。其中以下特定区域:东部新城、宁波国家高新区、杭州湾新城区、梅山保税港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江北慈城镇、鄞州集仕港镇、余姚泗门镇,不计入上述土地出让金市级统筹范围。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具体范围为: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3.规范统筹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统筹收入按照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和缴款期限,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统筹比例就地缴入市及县(市)区级国库。年终,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实际征缴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进行结算,相关规费按收入缴库进度各自安排。统筹资金与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支一并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