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经济调节措施,完善经济制约和政策引导调控机制
(十)加大对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经济调节力度。正常装载质量部分收费标准不变,超限部分加价计收通行费。即:将原超限30%(含)以内部分,按照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改为加价计收通行费,其他超限部分政策不变。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货车计重收费超过有关超限超载标准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自行卸(驳)载;超过超限超载标准30%以上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接到信息应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公路。
(十一)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监管执法机构。
(十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苏价服〔2007〕397号)收取赔(补)偿费。
(十三)各级政府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交通、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执行对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区分不同类型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其收费标准随着吨位的增加线性递减,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四、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十四)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未按超限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检测、驳载、处罚,未对货运及货物站场经营者车辆配载进行有效监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证,未对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扣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公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依法处理无证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工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