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纠风办、省农机局)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
(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信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车辆合格证审批关。坚决查处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车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规生产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三)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