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分工,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加强深基坑支护结构安全和模板及其支架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淄政发【2009】9号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