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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价格字〔2009〕138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地域面积大、纬度高、地区之间温差较大,执行全省统一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确有难度,从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经请示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同意,在国家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没有公布前,我省暂沿用现行管理方式,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遇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或者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升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将结果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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