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标准:具体见《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附件二)。
(三)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执行有关培训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培训次数和培训课时,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授课,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国家和省指定的统一教材。统一教材按照定价收取,不得加价。培训使用的其他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须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培训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培训学员确需食宿的,食宿费应根据成本从低收费。对有条件自己解决食宿的学员,不得强迫其统一食宿。
(四)培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收取的培训费属于各级政府的非税收入,应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开展培训工作需要予以核拨。
由企业举办的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安全培训在实行社会化前,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报名考务费
(一)收费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考试科目: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仅限于特种作业人员)。
(三)收费标准:
1、报名费15元。
2、考务费30元(含实际操作)。
(四)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四、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各种证件,一律不得收费。
五、收费单位要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培训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