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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价联字〔2009〕29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黑安监函字[2009]31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培训行为,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级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报名考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新从业人员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6、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

  7、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

  8、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9、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培训费和报名考务费由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培训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培训费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其他如个体经营者等,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一)收费单位: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新增及减少的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未经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收费。具体培训机构见《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名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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