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黑价经字〔2009〕137号)
省农垦总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分局继续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黑垦局文[2009]12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促进节能环保,经研究,同意你局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为凡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居民住宅和新建居民住宅用热户。供热工程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收取。
二、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采取地热供热方式超出普通供热方式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且由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热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用热户)双方签订供热合同,并使用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四、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含工企建筑)内入户井(包括换热站)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的供热设施建设。换热站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建设和运行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入户井外或者建筑用地规划红线至房屋内的供热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