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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建设手续及减免相关费用的复函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建设手续及减免相关费用的复函
(淄建发〔2009〕50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综合审判楼费用申请减免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缓缴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如工程验收达不到标准,则需按规定补缴基金;
二、
施工图纸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三、
按绿化规划实施可免缴绿化补偿费;
四、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质量安全,应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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