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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财综[2009]7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的函》(黑交函[2009]4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中俄国际道路汽车运输单证管理职能的经费支出需要,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的批复》(黑财综[2004]15号)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收费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2个月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间,国家和省如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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