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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日 黑财综〔2009〕59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的申请》(黑建村[2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收取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依照省财政厅确定的分成额分别缴入省、市(地)、县(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工作需要予以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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