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黑价联字〔2009〕3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8]5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规定,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收公共管理硕士(MPA)已经通过国家批准。经研究,现就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公共管理硕士(MPA)学费收费标准为29000元/每生。

  二、哈尔滨工程大学收取公共管理硕士(MPA)学费时,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哈尔滨工程大学收取的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将收费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