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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黑财综[2009]6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公安部令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收入缴库时填列的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9]1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4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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