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继续征收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十日 黑价经字〔2009〕163号)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你厂《关于收取热网建设费的请示》(哈三电办[2009]53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促进节能环保,经研究,同意你厂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供热工程费征收范围为凡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房屋用热户,扩建、改建新增加面积部分的房屋用热户,旧有房屋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用热户。
二、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采取地热供热方式超出普通供热方式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且由你厂和建设单位双方经核算后协商确定。
三、供热工程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用热户)双方签订供热合同,并使用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四、你厂负责热源厂至住宅小区(含工企建筑)内入户井(包括换热站)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的供热设施建设。换热站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你厂要求提供,建设和运行费用由你厂承担。建设单位负责入户井外或者建筑用地规划红线至房屋内的供热设施建设。
五、热源厂至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运行费用由你厂负责(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你厂应商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旧有分散锅炉供热房屋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以及军事用房、公益性用房等给予减免、补贴的具体政策,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此批复自2009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0年5月19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第三发电厂收取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8]14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