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关于齐齐哈尔市江东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关于齐齐哈尔市江东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九日 黑价联字〔2009〕49号)


齐齐哈尔市江东灌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江东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齐江东灌呈[2009]7号)收悉。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令第4号)、《黑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细则》(黑价联字[2004]73号)和《关于做好扩大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80号)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江东灌区完成了水价成本测算、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组织召开了农业水价调整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用水户和有关部门对水价改革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江东灌区农业水价进行改革,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农业用水的范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二、农业用水计价方式由年亩收费改为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价。江东灌区向用水户供水的价格为4.8分/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计量点由现行的以水库输水洞为计量点改为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水库输水洞至支渠进水口的输水损失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四、为使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稳妥出台,不过多增加农民的农业用水负担,对农业用水实行最高限额,即每亩农田用水量最高计收标准暂定为830立方米/年,超过830立方米/年的按830立方米/年计收水价;不足830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

  五、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六、要加强水费收入的管理,农业水价改革后增加的水费收入部分,应主要用于提高灌区水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力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做到优质服务。

  七、要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用水协会要配合灌区水管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灌区水管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