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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鹤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鹤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价格字〔2009〕19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鹤政呈[2009]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你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及经济发展状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

  居民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不按污水处理量征收。

  二、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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