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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43号)


省价格认证中心,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现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价认字[2009]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价格认证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价格认证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批复如下:
  一、价格认证收费标准
  (一)价格认证结论可以计算为总金额的,应以认证结论总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收费标准为:

标 的 总 额

收 费 费 率

2万元以下(含2万元)

4%

2?5万元(含5万元)

3%

5?10万元(含10万元)

2%

10万元以上

1%


  (二)价格认证结论为单价的,每个认证项目收费1500元,同一项目内每增加一个规格,加收200元。
  二、价格认证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9]1号)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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