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拜泉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黑价格字[2009]189号)
拜泉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调整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拜价发[2009]3号)收悉。按照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在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现批复如下:
一、拜泉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3.70元;
(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30元统一调整为6.50元;
(三)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8.2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用水价格制定优惠办法。
三、此次价格调整后,拜泉县自来水公司每年要从水费收入中拿出0.20元/立方米,用于城镇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要专款专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