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价明传[2009]9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4部委《关于做好当前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9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食盐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盐价格监管工作。食盐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前期省外个别地区因谣言引发了居民抢购食盐,不法商贩趁机哄抬食盐价格的事件,目前事态已基本平息。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应引以为鉴,提前做好防范工作,督促各盐业公司、食盐经销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盐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搞好市场供应。保障市场供应是稳定价格的基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盐务、商务部门,增加小包装食盐的市场供应量,督促零售企业及时补货,保证食盐不脱销、不断档,坚决避免因补货不及时、临时断档造成供应紧张、价格波动等异常情况,引发群众不稳定情绪。
三、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一是小包装食盐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即 “中盐”品牌铝塑小包装精盐零售价格1.00元/袋(350克)、洗盐和淹渍盐1.30元/袋(500克)。二是散积盐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盐价管理体制和调整盐价的通知》(黑价农字[1996]18号)规定的批发价、零售价、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三是多品种盐、肠衣盐、渔业、畜牧用盐等食盐定价要严格按《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
四、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食盐价格紧急列入临时监测品种,实行一日一报价,及时了解掌握本地的食盐价格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会同盐业管理部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五、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巧立名目、擅自涨价。各级物价部门对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突破省规定的价格水平、哄抬食盐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