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林甸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九日 黑价格字[2009]196号)
林甸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林价呈[2009]7号)收悉。按照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林甸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80元;
(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30元统一调整为6.00元。
(三)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7.0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用水价格制定优惠办法。
三、此次价格调整后,林甸县自来水公司每年要从水费收入中拿出0.30元/立方米,用于城镇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要专款专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