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水利厅关于鸡东县鸡东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批复
(二○○九年八月七日 黑价联字〔2009〕55号)
鸡东灌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鸡东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鸡灌呈[2009]01号)收悉。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令第4号)、《黑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细则》(黑价联字[2004]73号)和《关于做好扩大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80号)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对鸡东灌区完成了水价成本测算、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组织召开了农业水价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用水户和有关部门对水价改革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鸡东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进行改革,现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农业用水范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二、农业用水计价方式由年亩收费改为按实际用量计收水价。鸡东灌区向农业用水户供水价格为4.8分/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计量点为支渠进水口,水库输水洞至支渠进水口的输水损失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四、鸡东县哈达水库、八楞山水库、半截河水库供应给鸡东灌区的用水价格0.9分/立方米,计量点为水库输水洞。
五、为使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稳妥出台,不过多增加农民的农业用水负担,对农业用水量实行最高计收标准限额,即每亩农田用水量最高计收标准暂定为830立方米/年,超过830立方米/年的按830立方米/年计收水价;不足830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
六、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七、要加强水费收入的管理,农业水价改革后增加的水费收入部分,应主要用于提高灌区水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力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做到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