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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黑价行字〔2009〕237号)


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中制定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        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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