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九年八月十日 黑价行字〔2009〕225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核准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公消字[200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须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