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单位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在 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登记表》,报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结案。
(三)备 案
第四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行政处罚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执法过错责任,适用于建设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度之规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执法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全市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定和培训考核,由市建委实施统一管理。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须通过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已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每年度应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