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应当维持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后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需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按听证程序执法:
(一)由承办单位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应一并送达当事人。《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交当事人签字后,由执法人员带回留存。
(二)当事人自收到《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3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按照《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 7日前,将《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由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承担;
(四)听证会结束后,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当事人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报业务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交执法机关处罚案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单位制作,报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编号。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单位负责将《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邀请见证人到场,并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送达;
(三)进行邮寄送达,但必须收回挂号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